2025年10月3日12时58分许,李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东路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遇郝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北京东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李某某驾驶电动车在行驶至路口时,路口南北方向信号灯已经变为红灯,但李某某却并未停车等待,而是闯红灯冲过路口;恰遇郝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路口由东向西绿灯驶来。郝某某躲避不及,将李某某连人带车撞翻在地。李某某被撞后在空中翻转一圈,头部着地摔在地面上,事故造成李某某腿部骨折,幸亏他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未受到伤害。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